013_20231024_03_租稅法總論
【審查架構】
我希望再次簡要重申在我們的稅法憲法基礎中,特別是對稅法的基本原則來說,它們緊密扣繫於幾個憲法上的基本原則,包括憲法的法治國原則以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這些原則導出了我們稅法上的依法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禁止過度課稅原則。因此,在上周我們提到的絞殺稅禁止和其他合於比例的手段,都是為了實踐量能課稅原則而設定的稽徵程序手段。在責罰上,也必須符合可歸責性以及避免過度責罰。
希望同學們能在心中有一個整體的架構,這個所謂的整體架構是稅法作為整體法秩序的一部分,必須服膺於憲法的基本價值和原則。稅法作為憲法秩序的一部分,因此在稅法上有對應的平等原則,我們稱之為量能課稅原則。我們也花了很長時間讓大家了解為什麼量能是平等的具體化原則,並從中衍生出各項子原則,尤其是在綜合所得稅時,這些子原則如何具體實踐。
我們把憲法、法律跟命令都畫成了一個金字塔般的結構,那我也希望各位同學能夠心裡面有這樣一個整體圖像。
憲法裡面的三大基本原則:平等原則、依法原則、比例原則。稅捐法正是要去實踐這些各項基本原則,在我們的課程中,就有這些基本原則,量能(十項子原則)、依法課稅(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層級化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稅捐契約禁止、類推適用禁止)、比例原則(絞殺稅禁止、責罰相當、稽徵程序不過度)。希望同學們能將這些原則的圖像牢記在心,因為這些是我們在進行稅法規範和違憲審查時非常重要的基礎。大法官解釋通常是圍繞這些基本原則操作的。希望大家能有這樣一個整體圖像。
當然,實際上這些子原則在法律層次中,特別是稅法中,由於它是一種分稅立法,因此在分稅立法的情況下,實踐最多量能課稅原則的大概就是在綜合所得稅的稅目中。如果是間接稅中的營業稅,因為它本來是要對消費者課稅,但由於市場經濟的關係,它只能對營業人課稅,因此它對於量能課稅原則不會像直接稅那樣直接去配合。你可能會說,由於存在轉嫁問題,因此營業稅所反映出來的量能課稅原則在適用範圍上會受到相對大的限制。即便把銷項減去進項看作是客觀淨值的體現,要注意營業稅沒有主觀淨值的適用。
但是,消費本身有稅負負擔能力,這是量能原則的展現。消費者有負稅能力,但稅負通常會透過轉嫁機制轉移到營業人身上,再由營業人轉嫁給最終的稅負負擔者,即消費者。因此,在相關的量能課稅原則中,它無法像直接稅那樣明確地扣住量能課稅的各項子原則,但這不影響量能作為具體化平等原則的稅法基本原則的地位。
在依法課稅原則方面,由於其重要性,通常會要求重要事項由法律或更高層級的法規命令制定,而技術性細節則可以交給行政機關處理。依據重要性理論,在我們的實踐中,往往沒有非常清楚地界定哪些事項是重要的。一般而言,各項稅捐構成要件,包括稅基,是重要的,因為稅基是稅收稅捐客體的數量化表示,原則上應由法規命令以上的層級來制訂。那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包括了,在劃定那個稅基的事項的範圍跟定義出稅基事項的範圍的情況下,原則上他到底哪一些是屬於在銷售或者是收入裡面,加減乘除計算,這個部分基本上會被認為是技術性的事項。
【德國的審查方式】
當然,我在上課之前一直在考慮是否應該加入一個討論,就是規範的違憲審查中,特別是稅法規範的違憲審查中,如何對應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以我留學德國的經驗來說,他們會有一套審查的步驟,在憲法判決中通常會進行這些步驟性的審查。例如,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中,首先會審查是否涉及到納稅人應受保護的基本權,確認基本權的保護領域。第二個階段再檢視國家是否有干預行為,這些是規範和裁判的違憲審查的内容,包括了制定法(包括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依據制定法之授權而做成的)的不同層級,以及司法機關作出的終審法院裁判。
在其第二階段的審查中,通常會針對制定法、法規命令或司法機關作出的終審法院裁判進行審查。第三階段通常是正當性理由的檢驗,也就是比例原則的檢驗。包括追求的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適合、是否為最小干預(必要性),以及手段與追求的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權益相當性,即我們所熟知的比例原則內容。
在德國法制中,公法包括三個科目:憲法、行政法和自治行政。而在台灣,因地方自治的法規範不同,自治行政部分通常不設考試。德國的國家考試是由各邦舉行,考試內容通常包括聯邦相關的行政法及各邦的行政法。在憲法考試中,考生通常需要針對模擬案例進行回答,包括是否觸及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權等保護領域,以及是否侵害了婚姻和家庭的制度保障。
接下來,會討論國家是否有干預行為,通過其立法、法規命令或裁判,以及第三個階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即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適合性、達成目的跟侵害權益之間的權益相當性。這是德國標準模式的考試內容,旨在進行一個無漏洞的檢驗。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對於平等原則,德國也有一套基本的檢驗方式,首先是比較兩個群體之間的可比較性,然後檢驗是否有差別對待。平等權的保護領域中,如果兩個群體具有可比較性,我們才能適用平等原則。然後,討論國家是否有差別對待或相等對待的行為,最後是正當性理由的討論,即是否符合平等原則。需要明確的是,天生的不平等,例如由於出生家庭不同而產生的教育風格、財產狀況差異,或天生的智力、情商差異,是國家無法干預的。
平等原則要做的是什麼呢?就是當國家對於兩個可比較的群體進行了差別對待,或是無視其差別做了相同對待,這就是我們在平等原則中想要檢驗的。
第一階段的審查是,群體之間的可比較性,然後檢驗是否有差別對待。
第二階段則是,對於來自國家的行為,是否國家的立法對可比較但本質不同的群體給予相同的對待,或是可比較但本質相同的群體卻給予不同的對待。這來自國家的立法、法規命令,甚至司法機關的裁判行為,當然會構成可能違反平等權的問題。
第三階段是正當性理由,最終是國家是否有正當的理由進行這樣的區別對待。這回到了我們之前提到的等者等之與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則。
德國在涉及到平等權干預的問題時,通常會有這樣的一個基本架構模式。但這其實不是我們稅法課程要講的,而是憲法課程中的討論。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憲法違憲審查幾乎不談德式的平等原則的違憲審查以及比例原則。
早期在台灣還常用的比例原則,現在在實踐審查中似乎慢慢消失了。作為一個曾留學德國的人,我不是憲法學者,但我對於是否能夠更具體地描述合理實質和直接關聯性感到疑惑。這是我們一直不太能夠說服自己去接受的美式平等原則。美國,如果我理解沒錯的話,並沒有比例原則,而是主要使用平等原則進行檢驗,三重審查,依據政府公益的重要性及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關聯性進行區別對待。如果你要進入國家考試的話,應該都很清楚這個情況。
對我來說,我不太清楚什麽是reasonably related,或是所謂的「合理的關聯性」,或是substantially related這種「直接的關聯性」。實際上,我不太明白那到底在講什麽,對我來說這些都不太清楚。不過,如果你問我關於
德國的比例原則,我可能就比較清楚了。我可以告訴大家,比例原則在自由權的檢驗上,尤其是在檢驗平等權的干預時,尤其是來自於國家對兩個可比較群體進行不當差別對待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在稅法規範里面具體化平等原則。
因為我們認為,等者應等待,不等者不等之,這實際上是一個抽象原則。什麽是「等」或「不等」,你需要有一個衡量標準。回到可比較性,稅捐本質上是所有人都應繳納的。那麽,這個時候,其實重點已經不再是要繳納多少,除非是絞殺稅,否則原則上大家都要繳稅。人們的訴求重點不會在於是否構成絞殺,因為經濟成果還是歸你所有。問題在於,為什麽我與另一個人同賺同樣的錢,但他繳的稅比我少?我不滿的是這一點。為什麽你的法律對他這麽好,對我這麽不好?
我們關注的重點在這里。這也是稅法規範基本上不太使用自由權的,違反比例原則的過度干預。我們上周有講到,過度優惠反而沒有過度干預的問題,因為過度優惠是給那個人好處,他保留了他的財產權和工作權,讓他有更多機會充分發揮他的能力。國家對他保留了不過度干預,這正是合憲的要求。
我們要問的是,爲什麽他可以,爲什麽我沒有。為什麽基礎義務教育的教師在民國100年以前可以享受免稅,而我作為高等教育的老師卻不可以?我們問的是這些問題。因此,平等原則在我們稅法規範的違憲審查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因為立法者的不公平,往往表現在稅捐負擔的不均分配上。為什麽義務教育的教師可以享受不同於其他職業類別的更優待遇?你可能說是因為他們的生活很苦,他們做義務教育很辛苦,環境又不好。是的,也許以前的時代背景是這樣,但我們不能總是這樣。大家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只是他是義務的,我們稱高等教育,也重要。因此,對同樣從事教育工作的人進行區別對待是不合理的。
但問題是,我是否可以主張,因為我也從事教育工作,我也想要享受與義務教育同樣的稅收優惠?我是否可以主張這樣的享受權利,要求如果你不提供給我相同的優惠,那我是否可以拒絕繳稅?這是一個尚未解決的難題。
我只能告訴大家,這個比較性建構在我跟另外一個群體,我們基本上做同樣的內容,只是我們差在他是義務,我是高等。那你認為這個地方還有沒有可比較性?假如你認爲大家都做教育,那這個就是由可比較性群體的差別對待。這樣各位清楚嗎?當然現在我們已經沒有義務教育的免稅了,這個我只是用這個例子來告訴你說稅法的稅捐負擔往往不是過度干預,而是為什麼有些人稅賦繳納得少,為什麼有人繳納得多這個的問題。其實我認為這是稅法規範的範疇,在以往,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中,經常用平等原則來替代比例原則,作為他們審查的最重要依據的主因。但是,這個平等原則的內涵並沒有像德國式的檢驗那樣具體列出,而是採用了一種相對抽象的追求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合理及實質關聯性。
通常,稅法規範在大法官的理解中涉及國家財政資源的分配,涉及不是那麽重要的基本權的干預,因為主要是涉及財政權的干預,不像言論自由。言論自由被認為是一種意識形態上的自由,是表達自我的自由,就像性別認同一樣,是與人的自我價值核心相關的。因此,相對於財產權而言,它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基本權。在美式的平等原則中,它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決定因素。正因如此,特別是政治上的言論自由,經常會被採用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即直接關聯性的審查。國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應該進行事前的審查。相對於政治性的言論,商業上的言論自由就容許國家不再那麼嚴格。你不能夸大你的廣告宣傳,或者晚上10點以後在住宅區不斷播放廣告。這種對言論自由的規範允許在非政治性參與的商業言論上有所不同。我們都知道,政治性言論相對於商業性言論來說,後者通常被看作是較低級的。在美式法律中,這意味著對不同類型的言論自由進行區別對待。當然,也許你們在聽蘇慧婕老師的課程時會提到相關的內容,因為她是言論自由的專家。我比較俗氣,不太研究言論,我更專注於稅法,只研究錢,我好愛錢哦。在現代社會中,很多事情並不是個人自我定位的問題,而是與維繫生存保障有關,沒錢就難以展開人性。正因如此,我們將這部分稱為維繫生存的需求,並提高審查的密度。但這種提高的審查密度在美式觀念下只到達了實質關聯性的層次,而不是像言論自由這樣的直接關聯性。所以,在692、696號解釋和701號解釋中,它是關於維繫生存需求的部分。其他的則是合理關聯性。當然,在德國的違憲審查標準中,我們會透過量能課稅原則具體化這些審查,也就是說,如果是剝奪掉維繫生存需求的話,這個是量能課稅原則的主觀淨值原則,立法者必須有追求正當目的的符合強度的正當性。也就是為什麼不給予人們維繫生存需求的這個額度,因為這是沒有稅捐負擔能力的。那也就是說,在德國式的一樣會用比較高一點的強度,而我們會進一步具體化,這個就是量能課稅原則的主觀淨值原則的表現。
基本上,納稅以維持個人所需的財產,這屬於生存權保障的範圍。因此,立法者需要有更強的正當化理由。相對於非維持生存所需的財產權剝奪,這確實不需要這麽高強度的正當化理由。這也是我們在德國平等原則里面的量能課稅原則,去具體描述,涉及到侵害所謂的維持生存權保障的這些財產,立法者必須要有比較正當化的理由,特別是主觀凈值原則的部分。相反地,如果是維持客觀凈值原則,立法者相對於主觀凈值就有比較高度的立法形成空間。
以德國的方式去描述,大概就是在量課稅原則底下去做各種不同原則的組合。因此,如果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台灣,我們可以想像,當我是一個高等教育的教師,然後我繳稅比較多,而義務教育的教師他不用繳稅。假設我們還有這樣一個法律的話,那可能我就會去提起行政訴訟,因為你要窮盡救濟程序。但通常會輸,所以我一直都很留意,我就不要打這種訴訟,因為結果就會變成台大教授稅法教授打行政稅法訴訟一直輸。聽就很難聽,對吧?對吧,如果一直輸,其實輸也是預料之中的,因為我也希望快點結束,因為我的目的並不是行政訴訟救濟贏了,因為行政法院根本不可能判贏。你要的是窮盡救濟程序之後的憲法訴訟。所以這就是規範的憲法審查。所以問題出在哪里就哪里解決。我會主張,為什麽我們在這個地方我們的平等權不能受到保護?大家都是從事教育工作。當然在民國一百年的時候,我們就已經把這個制度廢除掉。然後當然接下來我們其實還有一個真的是免稅的,就是從事性工作的人是免稅的。當然這有沒有可比較性,這個可能會在主張上面要注意。因為平等權是要有可比較性的兩個群體。這個是,目前為止還沒有辦法去確切地做這個討論,但我透過這個機會也是跟大家討論。我講的這部分純粹都是理論操作,因為我們的憲法實務根本沒有用到德式的平等原則去做違憲審查。
因此,我上課之前一直在猶豫要不要講這個事情。反正我都已經講了,大家就聽一聽就好了。這大概這個只是純粹理論上的操作。如果我們的平等原則的審查用德國式的標準的話,那大概會是以這樣一種方式去操作,但現實上沒有採用。
原則上,稅捐的憲法基礎是國家的干預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必須保障平等權。這被視為稅法規範的違憲審查,或裁判的違憲審查。
【依法課稅】
當然,依法課稅原則主要涉及對人民的干預,包括其財產權和平等權。基本上,這需要建立在法治國家的基礎之上。然而,實際操作中,依法課稅原則的操作,通常是重要性的由法規和法令來規範,而技術性細節則可以由行政規則來處理。我們國家通常採用一般性法律規定,因此,審查的焦點往往在於權限的明確性,儘管到目前為止,宣告違憲的情況並不常見。儘管有許多案例,但通常只是簡單地講,這個是重要的,而未詳細解釋何謂重要。
現在,我要告訴大家,實際上稅基是非常重要的。稅基是客體的數量化,確定稅基的範圍是至關重要的,因為稅基是稅收是否符合課稅原則的關鍵。所以我個人認為稅基非常重要,正因如此,涉及範圍的確定都是重大事項,原則上必須通過制定法或法規來規範,不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來確定稅基。但是我要告訴大家,在我們的實際操作中,這種法規命令確定稅基的案例非常多。未經過有權機關的憲法法庭的違憲宣告,所以我無法說這就是稅基劃定。
其實到處都是稅基劃定。你知道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嗎?因為臺灣的稅收立法通常是低密度的。基本法律方向性立法僅提供原則性指引,具體的法律規定通常由行政規則來確定,即解釋函令的內容。如果你說違反了依法課稅原則,我告訴你,臺灣的稅法要死100次都不夠,因為幾乎所有細節都是通過解釋函令來處理的。低密度立法意味著法律和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幾乎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都需要依賴解釋,幾乎所有情況下都需要參考解釋函令,這就是我們實際操作的日常。
因此,依法課稅原則通常並不容易,因為缺乏解釋函令,我們在實際操作中幾乎無法執行,包括法官在內。一旦要宣告某個行政規則的解釋函令違憲,違法,就不適用,法官就無法應對,因為他們沒有更好的法律適用標準。法官無法提出更適當的標準來取代行政機關原先使用的行政規則標準,這就是實務上的困難。因此,實務上的法官通常會傾向於盡可能與行政機關使用相同的行政規則解釋的內容,去宣告其為符合法律原意的行政規則。通常只有在納稅人提出憲法申請時,法官才會宣告這個解釋超越了法律文義的範圍,增加了納稅人的稅負。這種情況幾乎都需要依賴憲法法庭來解決。但是我們的大法官往往並沒有清楚地說明何謂「增加文義所無之的限制」,這通常涉及到重要的技術性事項,而當這些事項未明確規定時,行政法院和行政機關都是無所適從。我們的稅法又是經常性的低密度立法。因此,實際上,行政法院如果沒有這些行政規則,就根本無從適用法律,因為行政法院無法提出更合適的標準。這也是為什麼依法課稅原則在違憲審查方面經常出現莫衷一是,就是講老半天,憲法法庭說是違反依法課稅,那就你說了算,就這樣。那實務上其實我們也沒有辦法更進一步去說明說,哎,為什麼這個地方他是違憲?
老師通過我們憲法審查的實務案例,即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當然歷年來對我們國家法制,特別是稅法領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這些貢獻不僅限於稅法,其他領域也受到了影響。通常,只有通過大法官的違憲審查,立法者才會修改原先違憲的立法內容。但這樣的審查標準不明,實際上是一個相當大的困難。
我在第一小時的課程中將向大家介紹稅法規範和裁判中三大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第一是平等原則,我們目前使用美式法律進行違憲審查;第二是依法課稅原則,這裡我們並未清楚地說明所謂的重要性和技術性細節;第三是比例原則,通常看具體看案件,案件中的責罰相當性,在行為罰,是過去被宣告違憲的重點,而漏稅罰,至今還沒有。
至於稅捐稽徵程序部分,我在上周的課程中提到了夫妻強制合併申報和就源扣繳673號解釋,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過度且不成比例的干預。這種干預主要涉及了資訊自主權。而關於扣繳義務人的問題,義務人的設定是錯誤的,應該是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本身,而不是其中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負責人。這明顯干預了工作權。然而,這只是理論上的說明。事實上,我們在673號案件中認為其合憲。這涉及了被賦予扣繳行為義務的工作權干預。
作為一名會計、出納,你可能只是偶然地擔任了機關團體學校的負責人,但法律卻要求你為整個機構的所有人承擔就源扣繳義務。這難道不是對從事該職業工作的一種過度干預嗎?一個月只賺五萬元的會計,如何負擔起所有未扣繳的稅款及其相關罰鍰呢?
【分配正義】
因此,我希望通過這個課程讓各位理解憲法在稅法上的基本原則,是稅捐的基礎概念,是稅法總論中最重要的部分。稅法就和民法一樣,幾乎伴隨著我們從出生到死亡,對我們的生活至關重要。因此,正義的負擔分配也是國家分配正義的開始。如果稅捐負擔分配不均,後續的社會救助法也只能是補救措施。如果沒有前面,後面補不太起來。有錢的人不繳他該繳納的稅,你怎麼做社會救助,我實在不知道,你國家錢從哪裡來。稅捐負擔的公平分配,這是分配正義的開端,也是我想讓大家關注的國家公平正義。交換正義是一件事,分配正義又是另外的議題。
我們跟社會法都關注分配正義。社會法關注的是國家內部無法自我照顧的人,提供給他們最基本的生活可能性。我們的稅法適用於那些有能力負擔稅捐的國民。因為如果沒有人繳稅,國家就無法提供社會救助。因此,我經常對孫迺翊老師說,沒有我就沒有你,如果沒有我們的稅金,就不會有社會救助的資金。這難道不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嗎?所以,當你關注分配正義時,不能只看社會救助法,稅法領域中就是分配正義的開始。
越是進入稅法各論,你就越清楚,在台灣,距離負擔分配的正義還差很多。相對於賺取薪資所得的人,用資本賺錢的人的稅負較輕。因此,在台灣,你會發現,高薪CEO的最高邊際稅率可以達到40%,但如果你賺取資本所得,甚至資本利得也不必繳稅,例如炒股票完全免所得稅。台灣鼓勵人們炒股票,並且在民國105年時鼓勵人們炒地皮,土地增值稅基本上不按實際價值課稅。因此,住宅正義應該是稅制分配的扭曲結果。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很難解決,單純講住宅正義並不容易。目前的結構和體制問題很大,因為保有房產的幾乎都是中產階級。如果你試圖動不動產價格,例如將市價下調,那麼中產階級會反對,因為他們可能會因此蒙受損失。這種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不要天真地相信某些人所說的,即每個人都能負擔住房,即使你的薪資增加了一倍,你仍然無法買得起台北市的房子。這是客觀的現實。不要太天真,不要輕信那些不負責任的言論,宣稱每個人都能買得起台北市的住房。
我在臺北市工作,我在臺北市上班,我應該可以買得起。我還跟你講,我不想要住萬華中山區,我想要住大安區呢,這樣算不算居住正義的一環?而且我還不是想要隨便住大安區,我想要住大安森林公園旁邊,這樣才叫做符合我們的居住正義。不是這樣的,不是這樣的,這個也不太可能用這種方式去實現居住正義。我們有一位研究所的同學就寫這個居住正義這個事情,居住正義是一個很抽象看起來符合正義的口號,但如果對體制整體的本身的結構並沒有很清楚的認識的話,你幾乎無從著手起。口號,很容易騙,因為他看起來很符合人性。尤其是各位同學是在大學生時代,我曾經跟各位一樣是大學生啊,很久以前的大學生。不過基本上來講就是,老師會做這一行的工作,基本上是,還沒有背離那個當時當初的大學生的思考太遠,沒有離那個想法太遠,我才會才會繼續做這個比較沒那麼多錢的工作誒。
總之,居住正義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在許多方面進行配合,特別是在稅收和分配方面的正義。我個人研究稅法,我只能告訴大家一件事,即在台灣,稅捐負擔分配基本上不太公平,但這也不一定是台灣特有的現象。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因為在全球化時代,資本容易流動,但勞動力不容易流動。資本容易流動,所以資本課稅通常較低。一旦對於資本高課,一個瞬間就幾十億出去。但是對於賺取薪資所得的人來說,他們通常要支付較高的稅負。因為勞動力的流動受到文化和家庭聯繫的約束,所以人們不容易輕易遷移。新加坡就算提供比較高的薪資所得,你也不會隨隨便便就搬去新加坡去當護士。這就是為什麼資本課稅相對容易,而對勞動力的稅負卻較高的原因。
勞動力的流動並不是那麼簡單,你不能說只要全球化了,我就可以輕鬆地搬到別的地方找工作。如果你現在英文很流利,不妨試試看搬去美國,看看你能不能找到工作。你會發現,除了亞洲商品、餐廳和洗衣店之外,其他工作可能並不容易找到,比如律師或醫生的工作。是的,你沒有相應的資格,所以你做不到。我不是說洗衣店工作不好,別誤會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你不太容易脫離自己的本土文化,去別的地方謀生。一個地方的文化和價值觀可能不容易適應,因此,移居他處去賺比較高的薪資所得可能會有困難。但是資本不同,它可以在世界各地賺錢,只要有機會,資本可以瞬間移動。
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有一位同學研究了所謂的「雙元稅制」,其中資本的利得和資本所得稅率較低,而勞動所得稅率則較高。這背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與資本的流動性有關。因此,我再次強調,稅法的領域非常廣泛,您可以選擇不同的議題進行研究,例如房地產稅、資本利得稅和勞務所得稅的差別對待等等。總之,歡迎大家研究稅法,這是一個重要的領域。我們知道今年考稅法的人很少,只有200人左右,連海商法的百位數零頭都不夠。相比之下,海商法的參加人數多達1000人。財稅法相對智慧財產權來說只有1/4的參加人數,而與勞工社會法相比,我們只有一半的人數。四選一選擇財稅法的人,比例大概8%。在第二試中,只有100人中有8人選擇了財稅法。歡迎大家加入財稅法的美好世界,這是我很重要的任務,希望大家留在財稅法,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域。我希望大家對此有所了解,因為這個領域很少有人研究,也很少有人了解。因此,當你有機會進入立法院,參加財政委員會的時候,保證你學了財稅法功力就不太一樣哈。現在我們稍作休息,下一個小時我們將討論節稅和避稅的話題。